职工公积金转移通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26 08:27:00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经院党委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起,将学院编制内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以便最大限度地为教职工谋取福利。缴纳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基础绩效、奖励性绩效(新增)。缴纳标准是:个人缴纳月收入的10%,单位缴纳12%。
同时决定:将学院员工的公积金账户转入沧州市统一管理,人事处正在协调,将于2018年8月份办理整体转移手续。
在此提醒,如有和泊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业务需要办理的,请抓紧时间,在转移过程中可能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人事处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