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9-01 15:00:09
评定标准: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
二、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其中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三、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高级教师资格5年以上。
四、计算机条件
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教师:
1、高级中学教师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并年均在企业实践不少于一个月。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
2、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任教以来有5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3、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学效果特别显著。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师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2次,职业中学教师参加或作为指导教师参加人社、教育等省级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规划部署或举办的教学比赛、专业技能比赛等活动不少于2次,并取得优异成绩。
4、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5、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型教师。
(二)小学、幼儿园教师:
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校(园)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
2、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任教以来有5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3、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2次。
4、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5、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教学研究机构人员:
1、培养、指导不少于5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使他们成为当地的教学骨干。
2、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执教县级以上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6次。
3、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掌握学科(或专业)前沿知识及改革趋势,在课程改革中勇于创新,对解决教学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有独到见解,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在本地区得到推广应用,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教学质量作出显著贡献。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后,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任教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任现职后主持并完成一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二)职业中学教师任教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任现职后主持并完成一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或专业课教师主持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见性的建议被采纳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的影响,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三)教学研究机构人员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任现职后主持并完成1项省级和1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七、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核心期刊1篇。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独撰或第一作者),并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三)参加全国、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国家课程教材、地方课程教材(含教科书、电子音像教材、教师参考资料、学具等)的编写工作,并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八、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贡献突出、业绩显著的人员,具备规定学历,须取得高级教师资格3年以上,或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具备规定学历,须取得高级教师资格7年以上,除具备正高级教师所要求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条件的同时,还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专业奖励或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二)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核心期刊2篇。